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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至立 二000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 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来源 来源:教育部令第16号 发布日期 2011-06-13 (2003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七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试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省级以下测试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定。 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第八条 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第十三条 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第十四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第十八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九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 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 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页。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纸。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徽,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 证书编号的前四位为年度代码,为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第五、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代码数字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持证人为男性、“1”代表持证人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的全称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中需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钢笔,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发放非法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有哪些省份会实行教师资格证统考 2011年全国教师资格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由以前的各省自主组织考试改为全国统考,现已有湖北、浙江、广西、上海、河北、上海6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并实施全国统考,预计2013年完成全国的推广。 目前,各省2013年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已公布: 自主考试:江苏、安徽、福建、宁夏、内蒙古、四川、云南、辽宁、陕西、甘肃、青海 全国统考:河北、湖北、上海、浙江、广西、海南、山东(2013年)、四川(2013年下半年) 自主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各省每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大概是在上一年的11-12份和次一年的3-5月份。全国统考考试时间:上半年6月份 / 下半年11月份。报名时间在考试前一个月。
2013年教师资格证考试课程培训开始报名! 教师,是神圣的职业。现如今,教师不仅社会地位不断提升,而且工作稳定,可以享受寒暑假,工资待遇也不低于、甚至高于公务员。教师成了热门职业,大批人才希望进入教育行业。 为提升我国教育水平,打造一支能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教师队伍,教育主管部门狠抓教师资格准入标准。《教师资格证》是国家对于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证书。一、广东省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其他省份参考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标准报名) 1、无户籍限制,接受全省所有区域内人员报考。 2、具有相应学历的师范类及非师范类毕业生,有志于从事教师行业的均可报名。 3、在校生(大一、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 中专师范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证 ★ 大专学历可以报考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 本科学历可以报考中专、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广东省教师资格证申请流程(非师范类或社会考生) 取得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合格证和学历证后,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申报。须填写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体验表、照片粘贴表。按各区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体检,到户口或档案挂靠地(户口不在本地)所属区、县级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提交材料并审核。审合通过者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者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简而言之: 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条件:公民身份+ 思想品德条件+ 学历条件+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教学能力测试+ 学历+ 体检 + 申请材料审核 = 教师资格证 三、广州通用《教师资格证》考试课程培训安排及收费标准 辅导科目: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及教学应用能力测试 收费标准:2230元/人(包教材费、考试费) 上课时间、地点:周六日(华南师范大学) 【优惠政策】 ★ 凡我校学生在读或毕业生报读,凭学生证,培训课程优惠价:800元。 ★ 校外学生报读课程优惠价:2000元 ★ 考试不通过,可免费重读,直到考试通过为止。 ☆ 本校拥有对优惠政策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即日起开始接受报名,9:00-18:00(周六、日照常),额满为止。 2、报名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65号天俊国际2905室 (地铁1号线体育中心A出口;地铁3号线石牌桥D出口;BRT石牌桥站) ★ 办理报读手续须带齐: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小一寸蓝底近照两张及该照片的电子版。报名咨询热线:020-38816946 87749958 学校网站:www.ctigz.com ★ 我校特聘华南师范大学培训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授课,课程跨度两个月,周末上课,全年循环开班,为学员提供最权威、有针对性的指导,确保取得预期学习效果,圆你教师梦!
中小学教师可评“教授级”职称 试点范围扩至全国 全国人大代表、人保部副部长王晓初昨天表示,设立于计划经济年代的职称制度考评正在改革,按职业系列推行分类管理试点。全国中小学教师将可和教授、研究员一样评正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和会计人员也将纳入改革试点范围。此外,职称外语考试正在试点,结合实际工作按不同专业系列进行。 中小学教师 职称等级可评正高 据王晓初介绍,设立于计划经济年代的职称制度考试目前暴露出很多现实问题,正在对职称制度改革进行总体研究。改革方向是与分类的用人制度改革相结合,职称考试只是一种评价工具,不能与实际工作脱钩。职称制度改革也将分类型改革试点。 “试点把评价和使用衔接起来,不搞没有使用机会的评价。”王晓初举例称,目前第一个在全国大范围试点的职业系列是中小学教师,涉及1200万人。试点从最初的3个增至每省选择两三个市,今年试点范围将扩大至全国各省市。改革把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两个系列合并成“中小学教师”一个系列;提高职称等级,设置正高级职称,也就是说,小学教师也可能拿到“教授级”职称。此外,评价标准更符合老师教书育人的工作实际,中级以下的职称基本不要求论文,副高和正高也不以论文作最主要依据,都看考试、讲课的结果。 ■改革进展 工程会计下一步推行 王晓初透露,除了中小学教师,下一步将在工程技术人员和会计人员系列推行改革试点。目前已与中国工程院、科技部等联合制定方案。 职称外语 考试或按专业分卷 对于诟病已久的职称外语考试,王晓初介绍说,改革正在进行,但部分信息有误。“比如职称英语对县级以下的基层不作要求,对某些职业中医、古汉语等也从未要求,对年龄大的同志也不做要求。” 王晓初认为,有一定外语知识对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各自职务是必要的,特别是某些特定专业。“作为高级专家不能直接了解国外本领域的最新发展信息,很难保持高专业水平。作为中学老师、大学老师一点英语不会不太合适。”人保部对全国1.5万人的问卷调查显示,超过90%的人认为有一定的外语要求是必要的。 ■改革进展 部分城市正在试点 王晓初说,目前已经进行四年的改革试点,把职称外语转变成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外语,“即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分卷,考察实际工作用得到的外语水平。”据悉,人保部正与外文局、外语学院、外交部、外专局等联合探索,在部分专业系列和少量的地级市试点。他谨慎地表示,试点改革很复杂,将视试点效果再决定是否推开。
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技巧大全一
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技巧大全二
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技巧大全三1、新课程标准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参考答案】:新课程标准的价值取向是 要求教师成为决策者而不是 执行者,要求教师创造出班级气氛、创造出某种学习环境、设计相应教学活动并表达自己的教育理念等等。 这些常见问题如果考生在考前没有经过准备,面试时难免会有疏漏,目前,就业压力的增大,招聘机会的宝贵自不必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想在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考生在备考阶段对这些常见问题的充分准备是 必不可少的,是 确保考生取得好成绩的好方法。 考生面试时,通常会被问及哪些问题,哪一点最能打动考官,需要应聘者事先做好准备。华图教师培训专家经过长时间的研究,总结出教师招聘考试面试常被问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通常是 教师行业的基本常识、作为教师应具备的心态以及仪容仪表等。面试考官都是 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考生切不可在回答问题时故弄玄虚,如果真的答不出来,也不要胡编乱造,因为考官还是 喜欢诚实的学生。专家建议考生回答问题时尽量做到实事求是。2、学生记忆有什么特点,学科教学如何提高学生的识记能力? 【参考答案】:以小学生为例,一般而言,凡是 引起小学生强烈情绪体验,易于理解的事物记忆较快而且记忆保持时间也较长。一般来说,低年级小学生主要采取机械识记的方法,中高年级小学生比较多地采用意义识记的方法。低年级的小学生由于知识经验比较贫乏,抽象逻辑思维欠缺,对学习材料不易理解,也不会进行信息加工,因而在学习功课时较多地运用机械识记。到了中高年级,由于他们知识经验日益丰富,抽象逻辑思维不断发展,在学习活动中运用意义识记的比例逐渐增大。一般来说,小学生回忆能力随年龄的增长而提高,对外在线索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小。 老师可采用以下方法提高学生的识记能力: 第一是 采用动机诱发的方法,动机诱导法是 培养学生记忆能力的基础;第二是 培养学生的兴趣,这也是 老师授课通常使用的方法,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是 比较好的可以提高学生记忆能力的方法;第三具体知识记忆方法的指导,这就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师在备课的过程中应善于摸索、总结具体知识记忆的规律,帮助学生找到快速记忆的方法,是 提高学生记忆能力的关键。以上是 三种方法的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 3、你认为一种科学的备课方法是 什么? 【参考答案】:备课是 教师的一项基本功。我认为无论是 哪门学科,教师真正要备好一堂课,应该脚踏实地,并结合自身和学生的实际,进行创造性地研究和设计。第一"研读"是 备课的必要前提,老师研读与课程有关的资料是 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二"博学"是 备课的重要基础;第三"细致"是 备课的基本要求;第四"创新"是 备课的成功亮点。这种备课方法是 我所追求的目标。(补充:备出一份好的教案是 上好一堂课的重要前提,也能使教师教学更有底气,甚至变得胸有成竹。同时,好的教案设计也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方式、效率等多个方面,最终对整个课堂课的教学效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4、你同意"没有不合格的学生,只有不合格的教师"这句话吗? 【参考答案】:本句话源于教育家陈鹤琴老先生的名言"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不合格的学生,只有不合格的教师"是 其衍生出的众多"伟辞"中最为著名的一句。我认为陈老先生当初写这句话时,断然不会想到在多年以后的今天会引出如此多的讨论吧! 我不完全赞同。这句话说的太过绝对,造成不合格学生的原因有很多,每位学生自身条件和生活环境都是 完全不同的,因此出现不合格的学生老师不能完全负责。但是 老师对待资质不高和成绩不好绝对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任其自生自灭,对待此类学生,老师应该积极努力帮助学生找到落后的原因,平时多关心,多辅导,尽快帮助学生把成绩赶上来。 5、一堂好课的标准是什么? 【参考答案一】:一堂好课的评价标准是 ,第一是 否达到教学目标,因为这是 促进发展的根本宗旨;第二教学内容方面是 否达到科学合理的标准;第三教学策略与方法是 否能达到学生主动学习的目的;第四老师是 否具有良好的教学基本功。 【参考答案二】:一堂好课的标准是 学生学有所得。在情感、态度、价值观,在过程与方法,在知识与能力方面有所得。 评价一堂好课的标准有以下几点有意义、有效率、有生成性、是 常态下的真实的课。 一堂好课的基本表现是 必须形成学生的兴趣和持续学习的动力;兼顾有差异的学生,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所得;体现思维的深度、促使学生知行结合,有所收获。 【参考答案三】:用建构主义观点探讨一堂好课的标准: 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师生有效的互动性、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实践性、学生真正的理解性、预备学习材料的良好组织性、学生学习的反思性。"好课"标准没有定论,强调多元、崇尚差异、主张开放、重视平等、推崇创造、关注边缘群体,实现和谐课堂,使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是 一堂好课的基本要求。 6、现在常常提的"以学生为本"或"以学生为主体",你怎样理解? 【参考答案】:学生是 一个民族传承的希望,是 一个国家继续生存、发展的灵魂所在。老师担负着重大的使命,"以学生为本"或"以学生为主体",确保了教学最终目的的实现。 "以学生为本"或"以学生为主体",是 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为主,教师的作用是 负责组织、引导、帮助和监控,引导学生学会认知、学会做事,让学生经历获取知识的过程,关注学生各种能力的发展,促进其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态度与价值观的全面发展,建立学生自主探索、合作学习的课堂模式,创设和谐、宽松、民主的课堂环境。追求学习结果转向追求学习过程,真正把学生当成获取知识发展自我的主人。"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切实构建"以学生为中心"主体观。 7、你平常看的教育教学类的书籍和杂志有那些 ? 【参考答案】:书籍类:我曾经看过人大附中教师王金战老师编写的书《英才是 怎样造就的》受益匪浅。还有如《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基础讲义》、《教育教学技能讲义》。杂志类有《中国教育教学杂志》、《中学物理教学参考》、《读与写》。 8、你认为该如何指导学生进行朗读? 【参考答案】:朗读能力的培养是 循序渐进的,不可能一步到位。以指导小学生朗读为例,小学语文大纲对朗读教学有明确的定位,即"学习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所以第一步就是 扫清生字障碍,熟悉课文,这是 正确朗读课文的前提。第二老师范读,提出要求。新课标要求老师经常组织学生听朗读,包括老师的范读和录音范读。范读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朗读的兴趣,唤起学生的感情,丰富学生的词汇,这是 提高学生朗读水平的重要方面。第三创设情境,渲染氛围。朗读训练,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尤其是 低年级的学生,单调的阅读会使学生读的口干舌燥,昏昏欲睡,所以营造趣、情、美的愉快气氛,可以提高学生阅读的兴趣。第四体悟情感,渐入意境。叶圣陶先生把有感情的朗读叫"美读",培养学生边读边用心体会文章,真情实感的表达是 最好的,真情实感的流露不仅体现在写作文时,同时在读自己的作文时,也会流露出真情实感,这对学生来说是 终生受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