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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简答题

发布时间:2018-08-04来源:通用教育浏览次数:1204

 教育法学简答题

 

1、教育政策的特点:

      (1)原则性。教育政策的原则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毫不妥协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和政治意图;
  二是毫不妥协地为全民族的根本利益服务;
  三是毫不妥协地迫使全社会的人们去服从它、尊重它。
  强调:在充分认识教育政策的原则性的同时,必须认识到,教育政策又是一种策略,一种手段,因而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
      (2)稳定性。
  政策的稳定性是政策的基本特征之一。所谓政策的稳定性是指政策在其有效的范围内相对地保持不变。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政策的阶段性;二是政策的连续性。
  政策之所以具有稳定性,主要是由以下四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政策效益;二是政策目标;三是政策规范功能;四是由政策系统综合运用政策运行机制维持的结果。
  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并不排斥政策的可变性,从根本上说,政策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政策的可变性是绝对的。
      (3)权威性。
  教育政策是由党的组织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所以具有权威性。
  教育政策的实用性是以其权威性为前提的,没有权威性,便不会有其实用性。

2、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是:
  1)依据法源:教育法规制定必须依据其法源。教育法规的主要法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2)依据规律:教育法规制定要依据教育工作本身的规律。
  3)依据体系:教育法规制定要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并行不悖。     
  4)依据政策:教育法规制定要依据各项教育政策。
  5)依据实际:教育法规制定要依据实际情况。
  教育法规制定应遵循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我国教育立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2)实事求是原则。教育法规一定要符合事实求是的科学精神。
  3)民主性原则。制定教育法规要坚持群众路线。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稳定性与适时调整相统一的原则。 
3、学校应承担的义务
学校除了应承担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承担以下具体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即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方针义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是学校最根本的义务,是学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
  3)维护权益义务,即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提供情况义务,即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合理收费义务,即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接受监督义务,即依法接受监督。
4、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
      聘任教师的基本原则:
   1)按岗聘任的原则
    指受聘任上岗工作要具备条件和以岗位职责要求对受聘任人进行考核,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竞争上岗。
  2)评聘合一的原则
  这冲破了职务与岗位终身不变的现象。
  3)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聘任教师职务不仅要明确职务的责任、权力、报酬,做到责、权、利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起到激励作用。
  4)择优聘任,必须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
  5)德才兼备的原则
  6)调整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的原则
5、教师的义务有哪些?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6项: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可称为“遵纪守法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可称为“教育教学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可称为“思想教育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可称为“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可称为“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可称为“提高水平义务”。
6、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的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投入,保证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
7、中小学校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行政和学校违法行为;教师违法行为;学生违法行为;社会违法行为。
8、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归纳起来,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有如下几个方面:
  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
  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
  教师偷取、泄露试题;
  教师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教师泄露学生隐私;
  教师奸污学生;
  教师对学生进行伤害;
  教师对在校生未尽监护责任;
  教师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9、学生申诉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1)学生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
   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
   4)中学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 
   5)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0、《教育法》中如何规定了哪些教育制度?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11、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原则,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无产阶级掌握教育领导权
  坚持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
    公益性原则,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承办教育事业,而不能把教育事业完全交给私人。即国家是办学的主体。
  国家和社会有权监督教育事业的运行。
  从整体和根本上来讲,举办教育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教师从事的是一项神圣的公益性事业。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育事业不能受不当因素的侵扰。
  国家和社会有权采取措施,清除教育工作中的不平衡状况。
    民主性原则
    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与终生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12、教育法规制定的程序
       教育法规制定的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和手续。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立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各国在制定法律规范文件时,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13、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
       教育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是从法律颁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施行;2)法律颁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法律中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教育法的失效时间(终止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新的教育法颁布后,原有同类教育法自行失效;2)在新的教育法中明文规定原有旧法废止;3)因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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