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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预警

发布时间:2018-04-07来源:广州自考招生浏览次数:2644

尊敬的广大教师资格申请人:

       6月2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播出了“贻害未来的假证”新闻报道,揭露某些幼师培训机构收钱“保过”、办理假幼儿园师资格证书的不法行为。为维护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尊严,避免广大申请人被非法培训机构误导,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和后果,受教育部有关司局委托,现发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预警,望广大申请人提高警惕,不要相信虚假宣传,要登录官方网站了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和申请程序。

       目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主要法律法规是《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网站(教育信息网)获取官方信息。为便于广大申请人了解,现将依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告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具备:

 1、依法获得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标准的学历证书;

 2、依法获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依法参加省级(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由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或就读学校(在校生)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如实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流程:

 1、网上报名。

        申请人必须在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网站报名,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中: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向任教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现场确认。

       申请人必须在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现场确认期限内,携带需要提交的材料到规定的确认点现场确认、提交材料,完成申请受理。

 3、参加实践能力测试。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根据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技能)测试即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和试讲(已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除外)。

       自本预警发布之日起,凡经查实属于非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而被我中心加入限制库的,无论被限制人是否提前知晓,我中心将不采信申请人提出的“无主观故意骗取教师资格、属于上当受骗”或其他原因而请求解除限制的申请。请申请人慎重选择所谓的“培训班”。因参加“培训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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