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通用自考违规处罚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考生不尊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抛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示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考试其间的一切作弊行为;
(十一)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故意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
处理办法:
1.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3.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式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4.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已被录取入学的,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