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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自考知识点:《教育法学》论述题

                                                           《教育法学》论述题
1、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
 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总体上可划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其职权如下: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工作的政策、规章;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
   ・提出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
   ・制定国家基本学制和各级各类教育基本的国家教育标准;
   ・审定全国通用的普通小学教科书;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置;
   ・主管高等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主管教师工作;
   ・主管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指导、监督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的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具体说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如下:
   ・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
   ・核拨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政策、法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解散的审批、注册、核准等工作;
   ・主管教师、教职员的资格认定、录用、聘任、培训、考核、奖罚、职称、待遇等人事习惯行政工作;
   ・主管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

2、学校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学校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
   1)自主管理权,即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教育教学权,即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生权,即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
   4)学籍管理权,即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颁发证书权,即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权,即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财产权,即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干涉权,即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9)其它权,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教师的权利有哪些?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即“教育教学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即“学术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及学业成绩,即“学生管理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即“参与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以上是教师的主要权利,教师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
4、学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还享有教育法规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当地政府有义务建立普及义务教育的学校。由于有了《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接受普及教育就成为义务,同时,家长有义务送适龄子女入学,各行各业或个人都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就业,否则就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就会受到应得的制裁。
  ・年满15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规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教育法规的本质特征。
  ・涉及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学生是否有权根据身心发展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
  ・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学生的受教育权是项比较原则性的权利,它的实际含义还需要通过一些具体权利来体现。我国的教育答对学生的具体权利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可称为“参与活动权”
  这体现了教学民主性,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学是一种双向活动,必须调动教师和学生双方的积极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可称为“获得学金权”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可称为“公正评价权”
  5)对学生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可称为“申诉起诉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可称为“其他权”,主要包括3种情况:
  ・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而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重复规定的权利;
  ・教育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经法定解释,该项权利具有了新的涵义;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学生权利的新规定,包括新赋予的权利,对原有权利的修订,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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